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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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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印染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浙江省印染行业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Dyeing&Printing Association。网站简称:zjyr。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浙江省印染企业为主,以及相关的印染机械、印染化工、教育科研、纺织贸易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依法成立的具有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地位的全省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以振兴和发展浙江印染行业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结合行业实际,充分发挥“服务、代表、协调和自律”职能,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他相关行业的联系,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反映本行业情况和会员愿望与要求,维护本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竭诚为促进本省印染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本协会接受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本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拟定本行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和建议,并协助政府贯彻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对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维护和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引导和推动行业内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与实施,提高行业竞争力,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 推动行业科技创新,促进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在行业中的融合应用,加快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行业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开展行业内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四)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对本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的修改、制订及宣传贯彻工作;经有关政府部门授权,开展行业产品质量的监督及科研成果的鉴定等工作;大力推进品牌建设。

(五)开展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和行业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预测工作,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推进行业信息网络和本协会网站建设,编制出版内部信息期刊,促进信息与情报交流。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对本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的前期论证工作。

(七)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行业及上下游企业间的经营、生产、管理、人才及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

(八)开展行业各类人才的招聘、培训和推介等服务工作。组织和举办与本行业相关的赛事。

(九)研究分析国际经济形势,关注国际贸易发展趋势,建立和健全行业的产业保护机制,协调解决贸易争端;加强与中国印染行业协会、各地印染协会及国外同行业组织和相关团体的联系与交住;组织会员企业开展省际间、国际间生产技术、贸易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政府部门、其他社会组织和会员单位授权或委托的有关本行业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为行业服务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从事印染生产及与印染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生产经营者及其他经济组织,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和自愿按期交纳会费的,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技术信息,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可向本协会提出对本单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诊断和帮助改进工作的要求;

(五)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对本行业的发展和本协会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会员不缴纳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退会者需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退会:

(一)  自行停产或不再从事印染相关业务;

(二)  破产;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并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聘请本协会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省印染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2/3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推荐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选举;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抅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资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換届或更換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规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对本团体投入人,投入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及党建工作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2022年4月15日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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